滁州通告!禁止这一行为!

搜狐焦点滁州站 2022-01-24 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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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滁城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滁城自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来,在广大市民大力支持下,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大幅下降,人员财产损伤大幅减少,空气质量得以大幅提升,禁放工作成效突显,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春节将至,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一、请广大市

致滁城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滁城自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来,在广大市民大力支持下,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大幅下降,人员财产损伤大幅减少,空气质量得以大幅提升,禁放工作成效突显,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春节将至,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一、请广大市民朋友从我做起,自觉遵守《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滁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马滁扬高速,南至京沪高铁,西至琅琊山风景区、西涧湖水库,北至铜陵路”。在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行为将依法依规查处。 

二、烟花爆竹是一种危险品,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伤人等安全事故。如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燃放人或监护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朋友在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的同时,支持和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积极举报违规销售、燃放行为(举报电话110),共同营造和谐美好家园。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滁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关于滁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社会风尚,根据市人大《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在滁城“东至马滁扬高速,南至京沪高铁,西至琅琊山风景区、西涧湖水库,北至铜陵路”所合围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鸣放电子烟花爆竹或者类似产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100至5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来源:滁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