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违建阳光房该怎么处理?官方回复来了!

搜狐焦点滁州站 2021-11-02 0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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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书记你好,我于2021年4月份投诉阳光都市24栋2101室与天井处违建阳光房,当时城管局工作人员回复属于违建,肯定会拆除,让我耐心等待,结果等待一个多月没有回复,我去了城管局却被告知违建物在空中拆除难度比较大,找不到人拆除,一直拖到8月份规划局已经认定是违建,结果城管局还是通知要等半年?

尊敬的书记你好,我于2021年4月份投诉阳光都市24栋2101室与天井处违建阳光房,当时城管局工作人员回复属于违建,肯定会拆除,让我耐心等待,结果等待一个多月没有回复,我去了城管局却被告知违建物在空中拆除难度比较大,找不到人拆除,一直拖到8月份规划局已经认定是违建,结果城管局还是通知要等半年?

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给市委书记留言反映拆违问题,滁州市委高度重视,认真予以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7月16日,南谯区政府向市自规局发《关于商请对南谯区同乐街道五处建设性质认定的函》,7月26日,市自规局复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规定,阳光都市小区24栋2101室在采光井处搭建阳光房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市自规局复函认定内容,8月31日,同乐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将《限期拆除公告》张贴在阳光都市24栋2101室门口,同时通过彩信告知当事人。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同乐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暂未组织拆除。自张贴公告之日起至诉讼期满6个月后,如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的,执法人员将依法组织拆除。

10月26日,南谯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沟通,告知有关情况,您表示知晓。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南谯区城管执法局联系。

来源:人民网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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