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发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搜狐焦点滁州站 2023-05-11 16: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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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期规划核实的住宅项目,配套用房(幼儿园、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托育、公厕等),中途不得改变用途,在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情况下,开发企业作出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顺延三个月办理验收交付手续,但必须在项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建设条件

(一)优化出让用地管理。

对已出让未缴清出让金的房地产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确实无力开发建设的,由企业申请,经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未满一年的,扣除定金;对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两年的,扣除定金并按规定征收闲置费:剩余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待该宗地重新出让成交2个月后退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优化配套设施建设。

新出让土地的幼儿园、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托育、公厕等配套设施,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进行统筹设定并明确配建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设定。新出让的居住用地内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调整为1%-1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健委)

(三)优化装配式建筑。

新出让土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其中装配式建筑的占比,可按照总建筑面积的40%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优化建筑设计。

规划方案未批准的住宅类建筑屋顶形式不作具体要求,多层住宅建筑可设置底层庭院和屋顶露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五)提高住房公积全最高货款额度。

借款人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借款人家庭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

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但不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至每年24000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对在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且首次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皖人社发(2022)13号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激活市场有效需求

(八)给予购房契税补助。

购买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补助。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以网答备案时间为准(补助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凭不动产权证,网签备案单,契税完税证明办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购房补贴。

对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列入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给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购房款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给予大专(含高职院校)毕业生购房款8%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市属国有企业或平台开发的楼盘,符合以上条件的购房人员,鼓励国有企业或平台再给予优惠:以上补贴按3:3:2:2比例,分4年发放到位。以上享受补贴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除配偶外的该住房预告登记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十)落实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支持团购合法在售新建商品住房。

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开展集体团购活动。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以上等),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85%。(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十二)延长认购期。

支持家庭购置改善性住房,对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地产企业适度延长认购期,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新建商品住房实行明码标价销售制度。

网签价格不得高于“-房一价”备案价,也不得低于“一房一价”备案价的90%,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十四)动态调整备案价时间。

已审核备案的,3个月后可以使新申报价格备案,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上次备案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支持房地产企业融资。

指导金融机构区分房地产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依据行业诚信评价以及项目运营情况等,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贷款。各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试点,实行资金封闭管理,给予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

(十六)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责合理展期。

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原则,自主协商存量融资展期。从2023年1月1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房地产融资,可在原规定基础上多展期1年。到期贷款已经展期的,再次展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调整还款计划,依法合规对房地产贷款的期限,还本计划、计息周期等作出相应调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十七)建业新发放首豪个人住房任款利丰政策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按照因城旅策原则,可自主决定自下一个季度起,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同时,对采取阶段性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城市,如果后续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上涨,应自下一个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银保监分局)

(十八)贯彻落实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全政策。

采取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商业银行向部分优质房企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传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住建部门在收到银行保函后高效办理。及时释放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

(十九)落实美别化住房信货政策。

落实好16条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运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积极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加快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更好满足刚需和改养型住房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将贯彻落实金融十六条政策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或综合评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银保监分局)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合理释放预售监管资金。

在主体结构封顶和竣工验收节点之间增设一个节点,即完成门窗、外墙工程,累计拨付金额不超过重点监管咨会总额的8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一)适度延线配套用房交付期限。

对分期规划核实的住宅项目,配套用房(幼儿园、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托育、公厕等),中途不得改变用途,在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情况下,开发企业作出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顺延三个月办理验收交付手续,但必须在项目整体规划核实前完成移交手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健委)

六、优化行业服务管理

(二十二)提优审批效率。

允许开发企业通过承诺等方式提前开展场地平整、地质勘探和方案审查等前期工作,推行“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二十三)优化登记办证服务。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答续税登记直办网点建设,实施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交房即办证”;深化不动产交易、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微发存量房市场活力。带动新建商品房改善性需求增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四)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

充分发挥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公开房源信息,加强风险提示,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和房地产项目销售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要建立房地产经纪(中介)人员实名认证系统和统一的销售佣金管理机制,严厉打击违规销售、违规分销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本措施由滁州市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措旅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范围为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国家和省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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