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滁州自建房!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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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发布了关于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隐患处置等做出详细规定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提出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屋是指无正式审批、无正式设计、无资质施工或无竣工验收建设的房屋。
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以及自建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房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建房屋安全排查:
(一)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确需排查的。
依照前款规定需要排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排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直接组织排查的,应当吸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以下自建房屋进行重点排查:
(一)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二)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三)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
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包括:
(一)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和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房屋的情况;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包括将自建房屋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及养老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情况。
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的;
(二)改建、扩建、移位的;
(三)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的;
(四)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的;
(五)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
(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的,水、电、气供应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应。
经检测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