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我国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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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根据《方案》,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I型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
《方案》强调,各城市因地制宜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强化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保障。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根据人口流动调整教师编制定额,加大人口集中流入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供给。
《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明显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显著提升,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
到2025年,“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全面形成,城市群承载人口和经济的能力明显增强,重点都市圈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轨道上的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基本建成。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有序疏解,大中城市功能品质进一步提升,小城市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城镇化是城乡协调发展的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负责人表示,必须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以县域为基本单元、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为突破口,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
在推进新型城市建设方面,《方案》还提出,要坚持“房住不炒”,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人口流入多的大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4.7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6.7%,城乡居民收入比降至2.5,城镇化水平和质量大幅提升。
户籍制度改革步步深化
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结果。
从20世纪50年代我国颁布首部户籍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到20世纪90年代“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再到本世纪初“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小城镇的户口限制逐步放开,但大城市的入户门槛依旧很高。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同时,“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至此,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提出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大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中等城市不得超过3年”。大城市落户限制开始松动。
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提出:“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在此前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已陆续取消落户限制的基础上,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政府要探索采取差别化精准化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落户。”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重申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意味着除个别超大城市外,大中小城市的落户限制已全面放开放宽。而不断放开放宽大中小城市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步伐,也映照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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