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小区公共收益如何管理?官方回复来了!

搜狐焦点滁州站 2022-09-07 0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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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关于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住建部门已要求小区物业按规定单独列账并定期公示。如有不清楚的地方…

问:《民法典》第282条中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民法典》明确了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同时,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很多业主不知情,甚至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经常为此产生纠纷。《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但是目前极少物业公司进行公示收支,这意味着,小区公共收益是一笔“糊涂账”。请我市领导能否把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让物业费及公共能耗收费,包括车辆停车费管理费,广告费等一切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公示,做到矢量费用管理。

答:您在人民网上给市长留言,反映亭城璞悦小区公共收益相关问题。滁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交由市住建局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亭城璞悦小区于2022年6月开始交付,暂不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关于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住建部门已要求小区物业按规定单独列账并定期公示。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情况告知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市住建局联系,联系人:叶良舟;联系电话:3117208。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来源:人民网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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