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全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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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较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及《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较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2022〕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 7月1日起,提高全市较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较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27元。
(二)农村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17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1320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20元、97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70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70元、710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较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和35%、20%,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作调整。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天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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