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全市公告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 3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规定,现将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滁州市范围内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滁地税发〔2009〕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网站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