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拍预告|起拍价超14.9亿!4月3宗商住用地即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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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滁土公告字〔2022〕14号》,2宗城镇住宅、商业地块、1宗居住、商业地块即将出让,分别位于城东板块、明湖板块。
1号宗地地块详情:
1号宗地位于徐州路与海宁路交叉口西北侧,宗地号:
341103107001GB00871;占地面积79.45亩,52965㎡,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商业(商业3%-10%),容积率1.0-1.2,绿地率≥35%,建筑密度≤25%,建筑限高80米,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出让起始价9534万元,竞买保证金9534万元,起拍楼面价900元/㎡。
2号宗地地块详情:
2号宗地位于仁和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东南侧,宗地号:
341103011008GB00110;占地面积80.07亩,53377㎡,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商业(商业3%-10%),容积率1.4-1.8,绿地率≥35%,建筑密度≤25%,建筑限高60米,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出让起始价40035万元,竞买保证金8007万元,起拍楼面价4167元/㎡。
3号宗地地块详情:
3号宗地位于金陵路与醉翁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号:
341103011009GB00110;占地面积207.67亩,138444㎡,规划用途为居住、商业(商业3%-10%),容积率1.0-2.0,绿地率≥35%,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80米,出让年限居住70年、商业40年,出让起始价99682 万元,竞买保证金19937万元,起拍楼面价3600元/㎡。
二、竞买人资格
第1号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只接受独立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申请人须具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同时具备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可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或母公司)。
第2、3号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以上宗地竞买人有拖欠土地出让金和违法用地正在查处及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者除外。
三、申请竞买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竞买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申请人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5、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6、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7、公告规定的竞买人资质证明材料。
四、接受竞买报名时间(工作日)
申请人应于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8日,到滁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领取本次公开出让宗地的文件资料,并提出竞买申请。
五、公开出让方式
1、拍卖出让: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至2022年4月18日17时申请报名截止,宗地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申请竞买人的,将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宗地。
拍卖时间:2022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开始。
拍卖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龙蟠大道109号)。
拍卖方式:为增价拍卖,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2、挂牌出让: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至2022年4月20日17时申请报名截止,宗地没有申请人竞买或申请竞买人不足三个的,将直接转为挂牌方式出让宗地。
报名截止时间:挂牌期间仍可申请报名,截止到2022年4月27日17时。
挂牌竞价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挂牌竞价时间: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至2022年4月29日上午10时整止。
六、出让成交价即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由竞得人另行缴纳。本次公告出让的宗地设保留底价。
七、第1号宗地特别说明:1、该宗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所建石庙西区安置房项目由滁州经开区管委会整体回购后,用于拆迁安置,不得对外销售。2、房屋回购价:地上计容面积回购单价:4240元/平方米(含住宅计容面积和商铺计容面积,不含配电房、公厕、物业、社区用房、社区养老用房等地上不计容面积);地下回购单价:3700元/平方米,(不含人防地下室)。3、竞得人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后10日内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商品房回购合同(回购合同样本见土地出让文件)。土地成交后5日内由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竞得人。
八、移交的净地条件:宗地内地形高程、所有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沟渠等以及宗地周边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均以成交时现状为准。移交宗地后如竞得人需要平整场地,迁移(或改线)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等,由竞得人自行处理,所有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九、本次出让由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滁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办,并对本《公告》等出让文件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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